人多数关在看守所,但也不是所有情形都如此。人关在哪里、家属能送什么、能写什么信,都有成文的规矩——把这些弄清,比四处打听消息有用得多。

一、人通常关在哪里

情形羁押/执行地点说明
刑事拘留、逮捕后看守所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,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5条)
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不是看守所,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
异地抓获抓获地看守所,之后可能换押换押后应当通知家属,地点以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
判决生效后监狱,或留所服刑交付执行后按监狱规定会见

《刑事拘留通知书》上通常会写明羁押场所。如果没有写明,可以直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询问,也可以委托律师在会见时确认——由律师确认,比家属反复打电话更省事

二、送物:能送什么,不能送什么

具体标准由各看守所制定,但大方向一致:

  • 一般可以送:无金属的换洗衣物、内衣、袜子、毛巾;部分看守所允许拖鞋、洗漱用品(有的统一配发,不必重复送)。
  • 一般不能送:药品(除经看守所医务室同意外多被拒收)、食品、香烟与打火机;带金属扣、拉链、绳带、皮带的衣物,以及金属镜腿的眼镜。
  • 一律禁止:任何形式的纸条、信件、写在衣物上的文字、夹层物品。

衣物上的绳带与金属件会被当场剪除或者整件拒收。所以送物前先问清该看守所的要求、把衣物处理干净,否则就是白跑一趟。

三、上账:怎么存,用来做什么

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日常开销通过「上账」解决,用于购买日用品、加餐等。目前各地看守所普遍支持现场上账、邮寄汇款或线上办理,具体方式、额度上限与领取规则差异较大,以当地看守所的规定为准

三点提示:

1. 先问清方式再操作,有的看守所只接受现场办理,有的已完全线上化;

2. 保留转账凭证,避免日后对账争议;

3. 不要超额,账户余额有上限,超出部分通常会被退回。

四、通信与会见:判决生效前,家属通常见不到人

这一点要说明白:

  •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9条规定的会见、通信权,主体是辩护律师;其他辩护人(包括近亲属)会见、通信须经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许可。
  • 家属与在押人员的会见、通信,依《看守所条例》通常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(相关规定见《看守所条例》,条号请核实原文);实际操作中,侦查阶段家属的会见基本不会获准。
  • 所以「判决生效前家属见不到人」是常态,不是有人在为难你。

律师会见的手续是「三证」: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、委托书。持三证要求会见的,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,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;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案件,在侦查期间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9条)。

律师提示:不要夹带纸条

通过送物或会见渠道向在押人员传递案情相关信息,风险极大:轻则被认定为妨碍诉讼,重则可能涉及串供、妨害作证等问题。家属之间讨论案情、张罗关系的话,都不要试图带进去。生活性的问候(家里都好、注意身体)不涉案情,不存在这个问题。

这一问的结论

先弄清两件事:人在哪个看守所、那里的送物与上账规矩是什么。家属能做的是送物、上账、经律师转达不涉案情的问候;侦查阶段见不到人属正常,不必在这上面耗力气。真正能改变处境的是律师会见与书面法律意见——那才是通道。

(文中引用的条文序号,引用前请核对现行有效文本。)

《涉刑不慌:依法应对100问》 ·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林彬斌律师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;个案情况不同,请勿直接套用。